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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商业银行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曲靖市商业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发挥金融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充分保障客户权益,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三、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 LPR ,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 LPR +0BP),如贷款利率低于 LPR 则不调整。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 LPR +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 LPR -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贷款

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客户需先到我行申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固定利率贷款

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客户需先到我行申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四)逾期贷款

逾期的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四、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当日起按新利率执行,此前利率均按原合同执行: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经我行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房管局房屋查询证明、个人征信等或其他能证明符合首套房政策的材料。

2、归还积欠本息的贷款。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的贷款。

五、受理渠道及时间安排

(一)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集中调整后我行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客户。

(二)对二套及以上房贷且符合调整条件、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 LPR 转换、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我行将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进行调整。

六、温馨提示

(一)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二)为落实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行申请撤销。

(五)我行未与任何中介机构进行合作,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贷款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客服和客户经理以外的电话或短信。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874-96577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感谢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