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有效识别企业身份、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防范企业开户风险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企业开户服务。二是综合施策原则。以方便企业开户为中心,提高开户审核、资料传递等效率,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路,提高企业开户效率。三是注重实效原则。最大程度压缩企业开户时间,加快企业开户速度,提高企业对开户服务满意度。
二、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有哪些优化措施?
(一)开通便捷“绿色通道”。在各营业网点为企业开户“绿色通道”设置专柜,提高开户业务环节处理优先级。
(二)实现开户结算“一站式”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开发云南省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辅助管理平台,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账户业务,可随时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微信小程序链接进行预约开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及网点,实时查看办理进度,预约系统与全国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三大通讯运营商信息系统对接,交叉验证企业登记信息、股权结构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手机号码与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等,完成客户尽职调查,自动生成、打印开户申请书等,实现线上线下开户联动,减少企业填表和等候时间,提升客户体验度。
(三)最大程度提高企业开户审核效率。在落实账户实名制和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前提下,最大程度提高开户审核效率、压缩资料传递时间,原则上在受理小微企业开户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审核,提升企业开户服务水平。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上门核实或面签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及时开展上门核实或面签,实现资料审核与上门核实或面签等环节紧密衔接,提升服务效率。
(四)推出小微企业支付结算产品,根据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特点,免费提供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专用支款凭证》,避免小微企业保管支票风险,同时降低小微企业资金结算成本,减费让利,提升服务质效。
三、优化企业开户服务为企业带来了什么便利及变化?
一是提前预约,提高效率。企业通过云南省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辅助管理平台的银企账户预约系统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及网点,提交预约信息,有效节约企业开户时间,提高银行审核效率,实现客户“最多跑一次”。
二是开户时间缩短。人民银行对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由商业银行完成审核即可开户,无需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开户时间缩短。
三是企业资金使用率提高。以往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需等3个工作日方可办理付款;新政实施后,经商业银行审核开户资料、核实企业开户意愿,企业在账户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大大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率。
四、企业应履行的哪些责任与义务?
(一)企业承担的责任
1.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确保提供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可靠。
2.企业不得发生多头开户、乱开账户、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等行为。
3.企业不得违规支取现金。
4.企业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企业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二)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1.企业应积极配合开户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保证企业的合法性。
2.企业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单位账户。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发送变更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4.企业要积极配合开户银行进行企业账户年检及对账工作。
五、如有下列情形,抱歉我们不能为您开立企业账户!
(一)不配合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开户审核;
(二)开户理由不合理;
(三)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
(四)开户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
(五)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出售、转让、出借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使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
(七)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
(八)经核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
(九)属于被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涉嫌恐怖活动的;
(十)被工商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十一)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平台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企业开户服务需要哪些费用?
1.根据曲靖市商业银行服务价目表(2020年3月执行)中的规定针对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需收取开户服务费:每户50元;
2.无最低开户门槛的限额设定;
3.对公账户信息变更每次每户10元;
4.对公账户更换印鉴每次20元;
5.企业首次开立网银需要支付企业网银证书费(企业验资账户、省外企业贴现账户收取,其余账户免费):120元/年/个;企业网银UK费用35元/个;
6.企业网上证书重发、企业网上证书恢复、企业网上证书更新、短信服务费均不收取费用。
七、企业账户服务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00
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